昨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決定中指出,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 ...
昨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決定中指出,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不得有隱瞞疫病史等行為
決定指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游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義務,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服從、配合、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主動學習疫情防護知識和相關規定,做好自我防護,減少外出活動,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不組織、不參加聚會和集體活動,堅決抵制非法獵捕、交易、豢養和食用野生動物行為;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出現發熱、乏力、干咳等癥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確保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以實際行動參與和支持疫情防控阻擊戰。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保障米袋子菜籃子等正常供應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規定的情形行為及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屬地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責任,切實做好復工復產復學和春耕生產期間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周密細致的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心理干預等防控預案,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和教學秩序,保障人口的正常流動、物資的正常流通和米袋子、菜籃子、水、電、氣、油等群眾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應。
同時,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加大對暴力傷害醫務人員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謠傳謠、野生動物交易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布。